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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林祥与康政龙、张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祥,康政龙,张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祥,男,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康政龙,男,生于1977年2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永斌,男,1976年2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干部。本院执行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杨林祥诉被告康政龙、张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林祥要求被执行人康政龙、张永斌支付借款687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永斌银行存款40000元(执行本案案款25000元,执行马伟强诉张永斌案件款15000元),其工资户继续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林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