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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惠金诉被告漳平市恒丰贸易有限公司、谢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金,漳平市恒丰贸易有限公司,谢光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陈惠金,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恒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谢光科,职务董事长。被告谢光科,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金诉被告漳平市恒丰贸易有限公司、谢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漳平市恒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股金证号码:XXX,股金账号:XXX)的变更及处分等登记手续,并提供登记在林福财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桂中巷72号的房产(房权证漳房字第X**号)为原告上述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林福财承诺由其承担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陈惠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漳平市恒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股金证号码:XXX,股金账号:XXX)的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林福财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桂中巷72号房产(房权证漳房字第X**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