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屈燕子与朱秀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燕子,朱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屈燕子,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执行人朱秀丽,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秀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秀丽于2015年2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秀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秀丽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承美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