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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屈燕子与朱秀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燕子,朱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屈燕子,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执行人朱秀丽,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秀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秀丽于2015年2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秀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秀丽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承美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