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白桂英与王晓非等人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桂英,王悦雯,王晓非,王小丰,王晓蕾,王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白桂英,女,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悦雯,女。被执行人:王晓非,男,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小丰,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晓蕾,女,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晓冬,女,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过户至白桂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