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程必昌与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必昌,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程必昌,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383-3。法定代表人:罗帮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黎焕咏,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程必昌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审判员王光彬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程必昌的委托代理人刘朝平,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黎唤咏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以对被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必昌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必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必昌负担。审判员 王光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蜀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