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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龚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民。被告盖某某,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