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龚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民。被告盖某某,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