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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袁同彬与上海善顺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同彬,上海善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4号原告袁同彬,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善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同彬与被告上海善顺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袁同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善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善顺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同彬撤回对被告上海善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39元,由原告袁同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