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巧磊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巧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48号罪犯申巧磊,河北省晋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巧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发现余罪,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巧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巧磊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7日至2014年1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3次、表扬1次,获单项记功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巧磊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