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前兴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前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93号罪犯吴前兴,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31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前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7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0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吴前兴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8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1月7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前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因在《春芽报》刊稿计奖8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改造劳动,从事后勤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前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陈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姗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