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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根寿与徐月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寿,徐月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根寿,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徐月珠,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寿与被告徐月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寿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