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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562号原告潘某(曾用名周焕英),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孔德冉审 判 员  王海芹代理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