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562号原告潘某(曾用名周焕英),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孔德冉审 判 员 王海芹代理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