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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廖勇与侯来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勇,侯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廖勇被执行人:侯来喜本院受理的廖勇诉侯来喜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了(2014)克中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查询、扣押、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侯来喜价值12224元(执行标的金额12000元+执行费80元+迟延履行金14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鲁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