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英、李盛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盛华,张学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盛华,男,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学英,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盛华、张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