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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XX被告张XX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于2001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05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张XX。因我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我们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不爱劳动,每年的收入不足以维持一家人的各项支出,此外婆媳的感情也很不和,我们已分居三个多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张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但庭审中表示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XX。近期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分居三个多月。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张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子。虽近期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有些摩擦,但没有太大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多考虑社会影响及孩子利益,珍惜感情,相互关怀,相互尊重,多沟通,多理解,勇于开展自我批评,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且双方可以生活的美满幸福。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已彻底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诉讼中经本院做双方和好工作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