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树林与刘辅昌、桑业英、王林付、李怀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林,刘辅昌,桑业英,王林付,李怀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3号原告:杨树林被告:刘辅昌被告:桑业英被告:王林付被告:李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林诉被告刘辅昌、桑业英、王林付、李怀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林诉被告刘辅昌、桑业英、王林付、李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