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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耿红影、冯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耿红影;冯振;李何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耿红影,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冯振,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何,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耿红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年1月20日制发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73号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耿红影于2014年1月17日与借款人冯振、担保人李何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此合同经亳州市金铎公证处公证,并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73号。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执行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043号。本院认为,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73号债权文书公证的借款合同关系复杂,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73号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