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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单莉莉、王建物权保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霞,单莉莉,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61号申请人李春霞,被申请人单莉莉,被申请人王建(曾用名王健),申请人李春萱与被申请人单莉莉、王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鲁G×××××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甄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