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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晚与被申请人段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晚,段军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胡晚,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茶陵县人。被申请人段军,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茶陵县人。申请人胡晚因与被申请人段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其2015年2月5日交至本院的其与段军劳动工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68000元,申请人胡晚以其所有的一辆湘B886**号佳乐牌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胡晚2015年2月5日交至本院的其与段军劳动工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6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憨审判员  谭玉云审判员  戴梓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针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