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宁与李健、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李健,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居民。被执行人李健,居民。被执行人张军,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宁与李健、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实际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