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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良臣、王林清与王林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臣,王林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良臣。被告王林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臣诉被告王林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良臣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