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7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军军与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军,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978号原告王军军,男,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彭剑春,重庆市经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组织机构代码62208356-8。法定代表人翁国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军与被告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军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领取裁定书时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