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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洪鹏城、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洪鹏城,吕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陈志强,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波,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鹏城,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彩能(系被告洪鹏城之父),男,住南安市。被告吕亚军,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彩能(系被告吕亚军之公公),男,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洪鹏城、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陈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一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建辉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