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垦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仪修玉诉张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修玉,张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83号原告仪修玉。被告张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仪修玉与被告张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修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修玉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修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仪修玉承担。审判长  穆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