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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萌萌与王立邦、杨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萌萌,王立邦,杨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51号原告:孙萌萌,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邦,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纪英,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萌萌与被告王立邦、杨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萌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王立邦、杨纪英的委托代理人魏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萌萌诉称:我与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2年和2013年之间,王立邦因开发房子急需资金向我分别借钱60000元、145000元、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300000元是我从朋友陈某处转的)。2014年4月24日,我找到被告要钱,被告未予还款,我怕借款到期了以后不好要,让被告重新换了条。之后我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偿还,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5000元及利息;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王立邦辩称:该借款系原告蓄意设的陷阱,想赚我的高额利息,这50.5万元中,借的只有41.1万元,其余9.4万元为高利贷利息,我被原告等人合谋骗了。该债务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与家庭无关,原告告我妻子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杨纪英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为开发房子借款50.5万元,与事实不符,这笔钱什么时候借的,我先前都不知道。因此,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债务,与我无关,我没有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之间,被告王立邦向原告孙萌萌分别借款60000元、145000元、300000元,2014年4月24日孙萌萌向王立邦催要借款,王立邦称再等等,并在当天出具欠条三张,分别载明:“今欠孙萌萌现金陆万元整”、“今欠孙萌萌现金拾肆万伍仟元整”、“今欠孙萌萌现金叁拾万元整”。后经孙萌萌多次催要,王立邦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为此,孙萌萌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对二被告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杨纪英对王立邦向孙萌萌借款一事不知情。上述事实,有孙萌萌的身份证、王立邦身份证与所写欠条三张、证人陈某当庭证言、陈某名下银行交易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萌萌与王立邦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王立邦借孙萌萌款证据确实、充分,王立邦应偿还所借款。因王立邦借款时其妻杨纪英并不知情,故对孙萌萌要求杨纪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萌萌在庭审中主动放弃对被告王立邦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立邦、杨纪英辩称本案所涉借款为高利贷,不是合法债务,因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立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借孙萌萌款50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被告王立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