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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单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660号罪犯单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宿豫刑初字第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单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所部表扬二次,被所部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单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单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道 骏审 判 员 朱 其 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