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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智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智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智有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