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建刚与范松涛、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刚,范松涛,王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刚,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松涛,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凤云,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范松涛之妻。肖建刚申请执行范松涛、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范松涛、王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建刚借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凤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凤云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