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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郝利雨与郝宝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利雨,郝宝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郝利雨。委托代理人胡汉轩、林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宝康。原告郝利雨诉被告郝宝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郝利雨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利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利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