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仲领军与威海海景花园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领军,威海海景花园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仲领军,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海景花园大酒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2月17日自动履行了6000元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