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福与被告苏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福,苏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刘继福被告苏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福与被告苏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福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免收。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存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