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红香与程广玉、王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香,程广玉,王章玲,程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香。被执行人程广玉。被执行人王章玲。被执行人程华。被执行人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广玉,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广玉,系公司经理。关于陈红香与程广玉、王章玲、程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程广玉、王章玲、程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红香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五被执行人程广玉、王章玲、程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17268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