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荆门市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兆丰商贸有限公司,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26-2号申请人荆门市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德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关于荆门市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荆门市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9244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远安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92443.4元,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