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王建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王建宇,张志权,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0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地址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宇,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被执行人张志权,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被执行人张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本院依法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申请执行王建宇、张志权、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建宇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履行全部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