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鄂F×××××(鄂F×××××挂)号货车沿国道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国道206线与安丘市宿建路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吴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吴某乙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驾车逃逸。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12日朱某到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丘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太平洋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证人吴某甲、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亲属和解,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光峰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