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张某甲,经商。被告张某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