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安垣建筑有限公司与怀安县头百户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安垣建筑有限公司,怀安县头百户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商初字第24号原告张家口市安垣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多,该公司经理。被告怀安县头百户人民政府。地址:怀安县头百户镇头*户村。法定代表人闫忠,头百户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沈爱,头百户镇工作人员。原告张家口市安垣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安县头百户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与2007年,原告分别与被告承包了任家窑村的移民搬迁工程和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给原告打了条子,欠移民搬迁工程款分别为182760元及74500元,欠村村通路硬化工程款24987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份还款70000元,剩余欠款共43713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诉讼要求原告返还工程欠款及利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向被告承包了怀安县头百户镇任家窑村的移民搬迁工程与村村通路硬化工程,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未给付工程款共计50713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份向原告还款70000元,尚欠437134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欠款及利息,故引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有:怀安县头百户镇财政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两份,欠条一张,以及怀安县头百户镇人民政府与头百户镇财政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现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欠款本金437134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被告能立即还款,可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欠款事实是存在,肯定要还,但镇里现在没钱。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承包移民搬迁和道路硬化工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庭审中对原告所属的事实经过、欠款情况及提供的证据,被告代理人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工程欠款43713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之前未有约定,故依法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经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申请协助计算利息,该行核算自2007年9月24日(打欠条日)至2014年12月18日(起诉日)利息共计119209.6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安县头百户人民政府归还原告张家口市安垣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本金437134元,利息119209.6元,共计556343.6元。此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3元,减半收取4681元,由被告怀安县头百户人民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润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