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福顺与林德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顺,林德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09号原告李福顺。被告林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顺与被告林德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李福顺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