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明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693号罪犯李明太,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明太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2)淄刑一终初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明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明太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