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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济宁富奇美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富奇美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济宁富奇美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伟,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富奇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公司作为被告,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济宁富奇美物资有限公司对该管辖权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因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营业场所位于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3-12号,本案应移送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富奇美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提交的其与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9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交由济宁市人民法院解决”,属约定不明确,该选择管辖的约定无效。同时,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位于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3-12号,本案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济宁富奇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