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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商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杨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杨九妮,赵同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商初字第00200号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礼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被告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九妮,男,汉族。被告赵同沾,女,汉族,与杨九妮系夫妻关系。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杨九妮、赵同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礼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九妮、赵同沾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杨九妮、赵同沾对上述借款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4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杨九妮、赵同沾对上述借款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杨九妮、赵同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与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农信借字2014第12522014019704号企业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期限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月利率为千分之8.5,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应按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计算。同日,原告与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与杨九妮、赵同沾签订借款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用家庭所有财产及经济收入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借款合同一致,保证书约定杨九妮、赵同沾在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5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全额给付被告。2014年6月3日原告与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农信借字2014第125220114076931企业借款合同,借款40万元,期限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月利率为千分之9.5,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应按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计算。同日,原告与杨永占的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用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全部财产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杨九妮、赵同沾签订借款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用家庭所有财产及经济收入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借款合同一致,保证书约定杨九妮、赵同沾在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6月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全额给付被告。审理中,经原告诉讼保全申请,对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全部机器设备及附属财产进行查封。2014年12月28日被告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已对担保借款50万元偿还给原告。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2014年5月5日企业借款合同1份、2014年6月3日企业借款合同1份。2、2014年5月5日保证合同1份、2014年6月3日保证合同1份。3、借款借据2份。4、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该厂性质为个体,经营者为杨永占。5、杨永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九妮、赵同沾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杨九妮、赵同沾签订借款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书2份。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后,借款人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亦应按约还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杨九妮、赵同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应按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计算。被告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偿还担保借款50万元,可依法向借款人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杨九妮、赵同沾追偿。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九妮、赵同沾经本院公告送达、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已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利息按月利率9.5‰计算,2015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被告晋州市保利铁丝加工厂、杨九妮、赵同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州市长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虎永审 判 员  孟宪立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