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彩芳与黄美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芳,黄美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孙彩芳,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黄美玲,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芳诉被告黄美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彩芳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彩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彩芳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