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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案件名称

李莉、杨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莉;杨某;娄方兰;王青富;黄所凤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673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96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川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1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一在校学生,住江川县。申请执行人兼法定代理人杨翠林,女,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娄方兰,女,193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被申请人王青富,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现在监狱服刑)被申请人黄所凤,女,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莉等四人与被申请人王青富、黄所凤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莉等四人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王青富、黄所凤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莉等四人因李正伟死亡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人民币101531.4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2000元,实应支付人民币69531.40元。现被申请人王青富、黄所凤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