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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5612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754-1。法定代表人黄太兵,总经理。被告朱洪,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10日9时30分于本院51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