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洛勤与被执行人王新丽、胡喜彬、姜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57号王新丽、胡喜彬、姜宗民:张洛勤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漯民四终字第5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