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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执行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庆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仙,张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仙,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张思忠,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仙与被执行人张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款人民币1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思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郑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