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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非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某、范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金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非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后面,机构代码:729094937。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金某、范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金东行审字第20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17972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非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