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飞与阮银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飞,阮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6号申请执行人孙飞,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阮银花,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初字第7196号孙飞诉阮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阮银花应支付孙飞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