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州路分社与赵光明、赵光明、马永、程丽娜、马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州路分社,赵光明,马永,程丽娜,景红霞,马腾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金初字第62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州路分社。负责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该社员工被告:赵光明,男,汉族,住在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被告:马永,男,汉族,住在南阳市方城县柳河乡景湾村。被告:程丽娜,女,住在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被告:景红霞,女,住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被告:马腾飞,男,汉族,住在南阳市方城县柳河乡景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五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以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案件中止,故该民事案件需中止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