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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秋让与怡和公司、白敏、王文学、牛师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让,巩义市怡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白敏,王文学,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李秋让,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怡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敏,该公司经理。被告白敏,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学,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让诉被告巩义市怡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白敏、王文学、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秋让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