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胡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要求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侠 百度搜索“”